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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17-05-27 11:02:00  来源:  作者:
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信息公开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管理,增强慈善工作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慈善信息的权利,扩大慈善会和基金会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信力,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法》等法规文件以及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 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对象
(一)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公开主体是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二)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本办法所指的慈善捐助信息是指基金会在慈善活动中有关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四)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公开对象是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另根据捐助人、慈善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慈善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基金会应提供的专门信息和报告。
 
  •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准确。基金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方便获取。信息公开方式应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资料。
(三)规范有序。基金会应按照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发布登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所有在网站公开的信息都必须归档保存。
(四)分类公开。基金会需按照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举办重大慈善活动(由政府部门或自行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五)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公开。捐赠人和受助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可不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
包括:机构名称、标识、章程、制度、成立时间、发展历程、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理事会、合作团队、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年检评估情况等。
(二)日常动态信息
包括:网站公告、西安市慈善新闻、其它各地慈善新闻、慈善视频等。
(三)业务信息
1、求助信息
包括:求助者基本信息、申请程序、审核情况、接受资金信息等。
2、接受捐赠信息
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类型、捐赠数额等。
3、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4、救助项目实施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办法、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评估结论等。
(四)财务信息
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五)政策理论信息
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政策法规、慈善文化建设、领导讲话精神、理论研究成果、工作交流情况及重要会议内容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 信息公开的方式
基金会信息主要在西安市民政信息网和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公开,也可以通过机构出版物(如年刊、期刊等)、政府官方网站或者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等渠道进行公开。
 
  • 信息公开的要求
1、基金会基本信息长期公开;政策理论信息即时发布;慈善活动信息应在活动开展后三天内发布;捐助、救助信息每半个月发布一次;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每年公布一次;上网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公开。
2、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采集和整理信息,对网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发布人员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操作程序进行信息发布,不得将虚假、错误的信息上传至网站,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发布无关信息。
3、公开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员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4、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检查。
5、建立信息发布登记管理制度。信息要及时更新,所有在网站公开的信息都必须经基金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进行登记后才能发布,登记档案永久保存。
6、基金会各项公开信息应与市政府对外公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7、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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